通化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2016/10/19 9:53:11点击:
通师院发〔2016〕103号 签发人:康学伟
通化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岗位聘任相适应的、体现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校内分配原则,健全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配的目标
建立新的绩效工资分配模式和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学校的总体发展。
二、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绩效工资分配的动态管理,将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责任、业绩、贡献紧密结合。
(二)突出重点,支持创新,鼓励拔尖。
(三)绩效优先,注重公平;统筹考虑教学、科研、教辅、管理以及工勤人员的工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三、绩效工资的种类
我校绩效工资由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业绩绩效工资、教师超课时奖励、教学科研奖励、辅导员绩效工资、特殊岗位超工作量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高层次人才奖励组成。
(一)岗位绩效工资
指教职工履行受聘岗位基本职责所体现的绩效工资,按省直一般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的70%确定。
(二)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教职工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所体现的绩效工资,由省直一般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的30%和上级核准学校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事业经费收入组成。
(三)教师超课时奖励
以学校规定的教师基础工作量为基准,超出部分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超课时奖励。实验人员、机关行政人员及教辅人员兼课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课时奖励。
(四)教学科研奖励
对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突出业绩和优秀成果的奖励,按学校教学、科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辅导员绩效工资
对辅导员超出规定工作量的奖励。学生辅导员以200名学生为基础带班工作量,每超1名学生上浮2元执行。
(六)特殊岗位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学校后勤、保卫、图书管理这三个部门的某些特殊岗位在编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大量加班,按《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吉教人字〔2015〕19号),可发放特殊岗位人员超工作量绩效。上述单位哪些岗位符合加班要求需经学校审核确定。特殊岗位人员每超时工作8小时上浮1个工作日超时酬金执行,日超时酬金标准为岗位工资/21.75。
(七)年终一次性奖金
由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奖金组成。
(八)高层次人才奖励
指学校为培养、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提高学历层次,构建学科专业梯队,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等所设的奖励。包括学科专业带头人、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和安家费等(含博士每月1000元、硕士每月100元)。
四、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政策
各部门负责每月对本部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者每月正常发放各项绩效工资。
(一)出现以下情况者,扣发相应比例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1. 出勤情况考核
(1)旷工1天,扣发全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2)事假每天扣发:
(3)病假每天扣发:
(4)迟到、早退每次扣发:
(5)法定婚、丧、产假享受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6)工伤假期间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寒、暑假期间正常发放基础业绩绩效工资,各部门需保证工作正常运行,本部门无工作任务安排休息可视为出勤;但长期不在岗人员寒、暑假不能视为出勤。
2. 长期待岗、长期病假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二)因受处分者,扣发一定比例的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由于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发绩效工资。由同一事由导致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扣款,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再重复扣款。
1.受通报批评的,扣发一个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20%;
2.受诫勉谈话、免处的,扣发二个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20%;
3.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半年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30%;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扣发一年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30%;
5.接受司法机关审查的人员暂不发放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三)教师超课时费年终一次性核算。没完成基础工作量的教师,从绩效工资中扣发。扣发标准为:。
(四)退休人员从退休时间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调出、辞职等人员从离开工作岗位起停发绩效工资;调入人员根据工资关系介绍信时间、新招聘人员根据报到时间、晋升职务(职称)人员根据任职时间,当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从下月起发放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五、绩效工资核算发放办法
(一)每月由各部门报送本部门考勤表,人事处根据报送情况发放绩效工资。
(二)教师超课时费奖励由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批准。
(三)教学科研奖励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每年发放一次。
(四)其他绩效由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核算。
(五)绩效工资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与《通化师范学院规范津贴补贴和调整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同时实施,原《通化师范学院津贴分配办法》废止。校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均按此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通化师范学院
2016年10月19日
通化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岗位聘任相适应的、体现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校内分配原则,健全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配的目标
建立新的绩效工资分配模式和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学校的总体发展。
二、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绩效工资分配的动态管理,将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责任、业绩、贡献紧密结合。
(二)突出重点,支持创新,鼓励拔尖。
(三)绩效优先,注重公平;统筹考虑教学、科研、教辅、管理以及工勤人员的工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三、绩效工资的种类
我校绩效工资由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业绩绩效工资、教师超课时奖励、教学科研奖励、辅导员绩效工资、特殊岗位超工作量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高层次人才奖励组成。
(一)岗位绩效工资
指教职工履行受聘岗位基本职责所体现的绩效工资,按省直一般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的70%确定。
(二)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教职工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所体现的绩效工资,由省直一般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的30%和上级核准学校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事业经费收入组成。
(三)教师超课时奖励
以学校规定的教师基础工作量为基准,超出部分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超课时奖励。实验人员、机关行政人员及教辅人员兼课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课时奖励。
(四)教学科研奖励
对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突出业绩和优秀成果的奖励,按学校教学、科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辅导员绩效工资
对辅导员超出规定工作量的奖励。学生辅导员以200名学生为基础带班工作量,每超1名学生上浮2元执行。
(六)特殊岗位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学校后勤、保卫、图书管理这三个部门的某些特殊岗位在编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大量加班,按《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吉教人字〔2015〕19号),可发放特殊岗位人员超工作量绩效。上述单位哪些岗位符合加班要求需经学校审核确定。特殊岗位人员每超时工作8小时上浮1个工作日超时酬金执行,日超时酬金标准为岗位工资/21.75。
(七)年终一次性奖金
由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奖金组成。
(八)高层次人才奖励
指学校为培养、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提高学历层次,构建学科专业梯队,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等所设的奖励。包括学科专业带头人、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和安家费等(含博士每月1000元、硕士每月100元)。
四、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政策
各部门负责每月对本部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者每月正常发放各项绩效工资。
(一)出现以下情况者,扣发相应比例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1. 出勤情况考核
(1)旷工1天,扣发全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2)事假每天扣发:
(3)病假每天扣发:
(4)迟到、早退每次扣发:
(5)法定婚、丧、产假享受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6)工伤假期间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寒、暑假期间正常发放基础业绩绩效工资,各部门需保证工作正常运行,本部门无工作任务安排休息可视为出勤;但长期不在岗人员寒、暑假不能视为出勤。
2. 长期待岗、长期病假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二)因受处分者,扣发一定比例的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由于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发绩效工资。由同一事由导致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扣款,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再重复扣款。
1.受通报批评的,扣发一个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20%;
2.受诫勉谈话、免处的,扣发二个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20%;
3.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半年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30%;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扣发一年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30%;
5.接受司法机关审查的人员暂不发放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三)教师超课时费年终一次性核算。没完成基础工作量的教师,从绩效工资中扣发。扣发标准为:。
(四)退休人员从退休时间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调出、辞职等人员从离开工作岗位起停发绩效工资;调入人员根据工资关系介绍信时间、新招聘人员根据报到时间、晋升职务(职称)人员根据任职时间,当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从下月起发放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五、绩效工资核算发放办法
(一)每月由各部门报送本部门考勤表,人事处根据报送情况发放绩效工资。
(二)教师超课时费奖励由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批准。
(三)教学科研奖励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每年发放一次。
(四)其他绩效由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核算。
(五)绩效工资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与《通化师范学院规范津贴补贴和调整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同时实施,原《通化师范学院津贴分配办法》废止。校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均按此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通化师范学院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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