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对涉及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重要议题、重要事务,深入开展学术讨论、研究,弘扬学术民主。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行政领导和教师组成。
第五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由思政课教研部主任聘任。
第六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推荐提名,报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批准,秘书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秘书兼任。
第七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对于任职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经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报经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批准,可解聘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除行政领导外,其余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九条 治学严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群众基础较好。
第四章 职责权利
第十条 讨论审议马克思主义学院中长期学科建设规划,讨论审议马克思主义学院科研工作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评议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评议教师申报的各级各类教研、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法,制订教师科研成果等级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完成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委托的有关学术事务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活动所需经费(调研、劳务费等)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经费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到两次委员全体会议,由院长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如工作需要,由院长提议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每次会议前,由院长、副院长协商提出会议议题,由秘书提前向委员告知。
第十七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需要作出决定的事务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2/3,决定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评议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当事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对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事务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批准后,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颁发文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报经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批准。修改后的章程经教师全体会议半数以上人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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